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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 “带车求职”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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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车求职”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济南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www.lzjflawyer.com 发表日期: 2011/6/5 9:26:07 阅读次数: 1981
案例一:张某辞去了某公司客运司机的工作,自己买了一台货车,跑起了长途,干起了货运,前不久他带车求职,在一拆迁、建筑工地找到了一份清运砖头瓦块、建筑垃圾的工作。工地老板指定时间上班、指定时间下班,指定张某装卸,运到指定垃圾场。按车付酬,一月一结算。一个月后,工地清理建筑垃圾的活干完后,张某又在工地干了一段土方回填工程,也是按车计酬。三个月后因场地工作完结,张某被解雇。

  案例二:小李从领导小车司机的岗位上下岗以后,自己买了一台轿车,跑起了黑车生意,随着有关部门对出租车市场的整顿,非法客运受到了严厉打击,小李只得带车求职,找了一个给某水泥铸件厂老板开车的工作。小李受雇后,专拉老板上班下班、外出跑业务,闲时负责接送老板的孩子上学、放学。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固定的活,整天跟着老板、老板的家人转。老板负责燃油、修车以及其他行车的费用、承担轿车运行中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等风险,每月给小李报酬8000元。一年后因老板买了轿车,小李于是连人带车一起被辞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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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期间,张某和小李都没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辞后老板均是以雇车为由,不承认与其有劳动关系,拒绝给予经济补偿。他们被辞退后,都提出了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问题,并诉至法院,最后法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依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法院认定小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应当享受双倍工资、辞退经济补偿等待遇。而张某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为承揽关系,不能享受双倍工资、辞退经济补偿等待遇。

  同为带车求职,两人的遭遇为什么会不一样呢?

  所谓带车求职是指当事人一方自备车辆,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车辆及车辆驾驶服务,以换取相应报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带车求职已经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做法。带车求职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是一个复杂的、比较难处理的问题。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章以及有关制度。

  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生产工具,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这是其主要特征。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

  双方当事人就事实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时应综合分析下列因素:1.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一方提供的劳务与所获报酬之间是否具有对价性质。事实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者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而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一方是否受另一方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即双方是否形成了从属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提供的是从属性的劳动;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并无从属关系,承揽人可以自行支配工作时间,并以自己的设备,负担危险责任,承揽人的劳务行为系独立性的劳动。3.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的组成部分。如果当事人之间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接受其控制、指挥和监督,由其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是事实劳动关系;反之,则应认定是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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