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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规劳动法规 → 双倍工资案件适用范围,时效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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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案件适用范围,时效及计算方法
济南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www.lzjflawyer.com 发表日期: 2011/6/7 13:04:44 阅读次数: 3956

双倍工资案件适用范围,时效及计算方法

一、双倍工资的含义

双倍工资是指因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与劳动者签订,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二、适用“双倍工资”的范围

1、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才可以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劳务关系、雇用关系等不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有些用工形式,虽然符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例如非全日制用工,但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

3、不是所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都适用“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有明确的适用情形,即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济南劳动律师 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济南工伤律师http://www.lzjflawyer.com/

一般而言,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双倍工资”。
    三、劳动合同的界定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可知,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3、劳动合同具有如下特征: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劳动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4、认定劳动合同要结合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和所涉及的主要内容等具体分析,在实践中,保密协议,竟业禁止协议,毕业生的三方协议等一般是不能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的。
    四、“双倍工资”支持多长时间
    实践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到劳动仲裁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一般只支持11个月,法院判决不一样,有的法院仅支持11个月,有的法院支持多余11个月的工资。

仅支持11个月,对于多余11个月未签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可以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五、如何计算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一般来说在要求另一倍,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

2、“双倍工资”不是从未签合同当月开始计算。

“双倍工资”支付的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法律给用人单位一个月的“缓冲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六、“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支付双倍工资的时效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起算,期限为一年。

若一年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若主张双倍工资,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不超出时效。

七、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的依据
  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原则上都要适用该条法律,支付双倍工资。

八、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举证?

  劳动者首先应该证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1、社会保险记录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2、工资发放记录
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3、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

4、房贷收入、缴税证明
可以以买房买车贷款为由让公司开据收入证明。

5、考勤卡
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类的。

6、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
最好有原件。

7、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最好有原件。

8、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最好有原件。

8、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记录

9、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

10、录音
  在和用人单位交涉离职过程中,进行一下录音,以证明辞退事实的发生及单位的拒不出具辞退证明的事实。我们办理的许多案子,就利用这种证据达到了胜诉的目的。

   另外在以上方法都取不到证据的情况下,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经过多年的经验,从上百个案件中操作中总结出一套如何有效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运作方案,我们将针对每个劳动者的具体案情,设计出具体的索赔维权方案。

   为了达到索赔成功,只证明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还远远不够,还要证明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年限等等,这些都需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细心工作。 
 需要提醒的是在以上的证据具备的情况下,有的时候还不能说就一定会被仲裁委所采纳,还要结合对方提交的证据,利用证据规则,和诉讼技巧来达到自己的主张被法院或仲裁委所采纳。作者:张峰律师--劳动仲裁律师 未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举证

因为专业,所以权威[荐]---针对这种情况,2010年1月我中心特推出未签订劳动合同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两项劳动争议实行专项代理服务,组建了专门的代理部门,主要由3名专业处理该项业务的律师组成,这3名律师实践经验丰富,理论基础深厚,专门对这两个具体问题作了深入研究和实践,代理了几十个具体案子的实际业务,并曾担任过仲裁员,同各仲裁委和法官建立了友好的业务沟通渠道,掌握了北京各区仲裁委和法院的判案尺度和劳动法审判组的法官的审理习惯,能够较准确地预测具体个案的裁决结果,并可依据不同的管辖仲裁委或法院,收集和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制订和优化的操作思路和灵活的抗辩方案,能够更好的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减少诉讼风险。

 

     对于一些高端的案件,本中心可以采用不成功不收费的模式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如咨询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拨打电话15011330118,由专业人士接待!


有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 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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