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分 类 导 航
【劳动法规】
┝ 劳动法规
【诉讼常识】
┝ 诉讼常识
【工伤法规】
┝ 工伤法规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济南劳动合同律师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格式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 鲁高法〔2011〕297号)
 济南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之刍议
 济南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
 双倍工资案件适用范围,时效及计算方法
 14份不良资产处置的司法文件
 承兑汇票如何申请挂失止付以及挂失止付通知书的期限等相关问题~济南票据律师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劳动法规劳动法规 → 月薪发六成 其余年底清企业这样支付工资合法吗?~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月薪发六成 其余年底清企业这样支付工资合法吗?~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济南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www.lzjflawyer.com 发表日期: 2011/12/31 15:52:30 阅读次数: 1692
月薪发六成 其余年底清企业这样支付工资合法吗?~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2005年3月,王某与A贸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王某“工资1000元,每月先支付600元,其余400元年底付清”。双方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至2005年10月,期间,A贸易公司每月支付王某工资600元。2005年10月,王某以A贸易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其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丰台区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A贸易公司支付其2005年3月至2005年10月的工资差额每月400元,并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

   A贸易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400元系带有奖励性质的奖金,要等到年底根据王某的出勤及工作业绩,考核合格之后才能支付。此外,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工资支付方式及数额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而且,王某在劳动合同书上已签字认可,双方也按合同如约履行,王某从未向该公司提出任何异议,同时,公司每月支付给王某的工资600元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查:庭审中,王某就A贸易公司提出400元系奖金的事实不予认可,并说A贸易公司曾向其解释每月扣400元是为了防止员工不辞而别。A贸易公司就400元系奖金及如何考核支付未向仲裁委提供合法有效的制度规定。

   裁决:王某的诉求予以支持。

   业内评析:分析此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王某与A贸易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1000元”应指的是双方约定的月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按照规定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A贸易公司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每月先支付600元,其余400元在年底付清”的约定,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王某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此案应该调查核实A贸易公司扣发的400元的性质是什么。如果王某与A贸易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的400元确系奖励性质的奖金,且双方就这项奖金如何考核支付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或A贸易公司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此种约定应当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支付数额及方式的自行约定,因奖金早已纳入工资总额,此种约定并不违法。但是如果这400元是为了防止员工不辞而别,那么这400元便带有风险抵押的性质,是违法的,也是绝对不能扣发的。

   从本案来看,由于A贸易公司就其“400元系带有奖励性质的奖金,要等到年底根据王某的出勤及工作业绩,考核合格之后才能支付”的主张未向仲裁委出具相关证据,王某对A贸易公司的上述主张亦不予认可,仲裁委认为A贸易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予以采信,王某与A贸易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1000元”应指的是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按照规定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的规定,A贸易公司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每月先支付600元,其余400元在年底付清”的约定,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王某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上一篇:业务承包出去 发生工伤事故公司照样承担责任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下一篇:济南劳动仲裁律师劳动合同只要双方签字就有效吗?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手机站管理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山东劳资纠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229号金龙大厦主楼23楼
电话:0531-67800985 传真:0531-67800983 手机:13506405345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关键词:济南劳动仲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