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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双倍工资的性质~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济南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www.lzjflawyer.com 发表日期: 2012/2/2 15:49:05 阅读次数: 2681

浅析双倍工资的性质~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其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认定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应自何时计算时效,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律将其定义为工资,而非“赔偿金”、“补偿金’,故应当理解为劳动报酬,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第二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双方争议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

  按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的本质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这种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用人单位已经发放的工资就是这种价值的体现,而另外一倍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并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价值体现,因此不属于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再者,如果属于工资,那么对于其他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公平,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综上分析,双倍工资差额应不属于工资范畴。

  关于时效期算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既然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就应该适用这一规定。

  所以,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法院 刘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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