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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常识诉讼常识 → 双倍工资的性质是什么?是属于劳动报酬范畴还是惩罚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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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的性质是什么?是属于劳动报酬范畴还是惩罚赔偿金?
济南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www.lzjflawyer.com 发表日期: 2012/2/19 13:49:13 阅读次数: 2382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 鲁高法〔2011〕297号)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非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给付,因此,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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