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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规劳动法规 →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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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济南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www.lzjflawyer.com 发表日期: 2012/3/6 11:37:20 阅读次数: 1796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颁布日期。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另外,《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国务院决定也作出相应的修订。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是: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根据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经国务院法制办同意,“青年节”放假适用人群为14至28周岁的青年,3亿多青年将于每年5月4日放假半天。
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此次明确放假适用人群的年龄上限后,将有3亿多年龄在14至28周岁之间的青年可以依法在青年节这天享受到半天的假期。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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