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分 类 导 航
【劳动法规】
┝ 劳动法规
【诉讼常识】
┝ 诉讼常识
【工伤法规】
┝ 工伤法规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济南劳动合同律师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格式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 鲁高法〔2011〕297号)
 济南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之刍议
 济南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
 双倍工资案件适用范围,时效及计算方法
 14份不良资产处置的司法文件
 承兑汇票如何申请挂失止付以及挂失止付通知书的期限等相关问题~济南票据律师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诉讼常识诉讼常识 → 济南劳动仲裁律师李安南:在没有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况下,离职员工是否需要承担对原单位的保密义务?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济南劳动仲裁律师李安南:在没有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况下,离职员工是否需要承担对原单位的保密义务?
济南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www.lzjflawyer.com 发表日期: 2014/3/26 13:05:20 阅读次数: 2101

济南劳动仲裁律师李安南:在没有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况下,离职员工是否需要承担对原单位的保密义务?

济南劳动律师李安南解答:理论上,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有保护的义务,劳动者这一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老源于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忠诚义务。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特殊性在于,他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了职业上的从属关系,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即劳动者一方应当忠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忠诚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劳动者应尽力避免或减少用人单位的损害,反对用人单位可能发生损害的一切行为均不得作为;其次,劳动者应当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需要明确的是,不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劳动者均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第三,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用热单位的商业秘密可因多种渠道而被泄密,如技术开发、委托加工、授权、买卖、代理等。

因而,虽然公司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但由于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所以劳动者仍需要保守商业秘密。

山东劳资纠纷网(www.lzjflawyer.com),是由济南从事多年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案件的专业律师李安南律师创办,旨在为劳资双方提供日常法律问题宣传,化解双方矛盾。


上一篇:济南劳动仲裁律师:采取何种法律保护手段,企业的商业秘密才能万无一失呢?
下一篇:济南劳动仲裁律师:对培训出资的理解以及与违约金的对应关系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手机站管理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山东劳资纠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229号金龙大厦主楼23楼
电话:0531-67800985 传真:0531-67800983 手机:13506405345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关键词:济南劳动仲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