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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与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在高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
济南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www.lzjflawyer.com 发表日期: 2019/7/15 10:46:23 阅读次数: 1713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刘**汉族,19**710日生,住山东省高唐县三十里铺镇**村**电话:13506405345

被申请人: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高唐时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强          职务:董事长

仲裁请求:

1、判决原、被告自19972月至20189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794.44元;

3、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201712月至20181月、20186-9月低于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工资6437.6元。

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至2018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6359元。

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6年至 2018年的防暑降温费6720元。

6、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872月,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在钣金车间工作,19983月从事销售岗位工作。入职后,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按最低缴费基数,且中间断交、拖欠,部分应由公司承担的社保费全部由本人承担),且存在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以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

另外,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始终未依据法律规定,安排申请人享受带薪年休假,亦未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对于申请人依法享受的防暑降温费亦未支付。

鉴于被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承担其应尽的义务。

为此,申请人特申请仲裁,望贵委裁如所请!

此致

高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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